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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难题的几个方案

更新日期:2018/6/25  来源于:www.hbjnzt.com  作者:  点击次数:
对于医疗废物在医院的管理,很多人或多或少存在不少的疑惑, 现就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逐一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解读,希望对今后大家的工作有所裨益。

一问:医疗废弃药品包装如何处置呢?
答: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卫办医政函〔2012〕681号)”的具体要求:
1、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废弃包装处置。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等有关规定,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废弃空安瓿、贴剂的回收、核对、记录和监督销毁工作。
2、关于按医疗废物处理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对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空安瓿(注射药小瓶)等废弃药品包装,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6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3、关于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的处置。对于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上述废弃药品包装以外的、按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特别是贵重药品废弃包装,应当尽量在使用前进行毁形,不易毁形的要进行破坏性标记,并将此类废弃药品包装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回收机构统一处理。

二问:使用后的医疗器械和输液瓶算不算医疗废物?
答: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的具体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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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玻璃安瓿算不算医疗废物?

答:按照“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的具体要求如下: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四问:损伤性废物究竟包含了哪些?

答:按照“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可明确:损伤性废物是指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主要包含以下三类:1、医用针头、缝合针;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五问:死婴死胎是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吗?

答:按照“《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21号)”的要求: 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问:产妇分娩后的胎盘应怎么处置呢?

答:按照“卫政法发〔2005〕123号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要求: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