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销售经理:李经理441232214
移动电话: 18871120001
    13872897578

办公电话:0722-3260308
图文传真:0722-3260308
电子信箱:hbjnzt@163.com
公司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星光汽车工业园特1号

行业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动态

人体医疗废物支配规则三

更新日期:2016/3/25  来源于:www.hbjnzt.com  作者:  点击次数:
(二)权利人对人体医疗废物的支配规则
根据以上基本规则,在支配人体医疗废物的时候,应当遵守以下具体规则:
1.对于具有利用价值或者再生价值的人体医疗废物的支配规则
对于那些具有利用价值或者再生价值的人体医疗废物,患者享有完全的支配权,有权决定自己如何进行利用和处分,医疗机构和研究机构无权进行处置。例如,对于人体胎盘,在产妇娩出之后,医疗机构应当为产妇妥为保管,尽快告知产妇或者其近亲属,由他们决定如何处置,不能由医疗机构擅自进行处理。擅自处理者,采取欺诈手段致使患者放弃权利者,以及未尽妥善保管责任致使毁损者,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是那些没有医学上的利用价值而存在其他利用价值的人体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和研究机构也不得擅自处理,就像本文前述擅自处理死胎案例那样,造成了无法追究非法行医者的法律责任后果的,医疗机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对于没有利用价值的一般人体医疗废物的支配规则
对于那些没有利用价值但也没有社会危害性、危险性的一般人体医疗废物,由于所有权属于患者,因此,如何进行支配,也应当尊重患者及其近亲属的意志,由他们决定如何处置。例如对于身体中摘除的骨质部分,以及没有危害性、传染性的结石,摘除的牙齿等,患者愿意保留作为纪念的,应当交给患者及其近亲属保留以资纪念。
3.对于具有危害性、危险性以及有违善良风俗的人体医疗废物的支配规则
对于那些具有危害性、危险性以及有违善良风俗的人体医疗废物,尽管所有权属于患者,但是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原则,保护公共卫生安全,不得自行处置,必须按照国家法律的统一规定,由医疗机构或者研究机构统一处理。据调查,我国目前还没有实现医疗废物的统一、集中、专门处理,各医疗机构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基本上是自行分散处理,部分医院的废物交由环卫部门有偿清运,大部分医院除了手术脏器、残肢、死婴等交由其他单位(如火葬场、焚化厂等)集中处理外,其余的一般由本单位自行进行简单的焚烧处理,有些则未经任何消毒处理,直接混入生活垃圾中经垃圾转运站进入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以深圳为例,据调查,深圳在医疗垃圾的处理上存在着如下的问题:一是无去向。深圳市各医院及医疗机构、诊所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基本上是自行分散处置。深圳市现有53家医院和众多的小诊所产生的医疗废物都是仅在简易消毒后或根本不经任何消毒便随生活垃圾排放。1999年26家医院的焚烧炉总共焚烧397吨医疗废物,仅占产生量的10%,即有90%的医疗废物随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二是设备差,二次污染严重。全市26家医院的焚烧炉,据调查,按“医疗废弃物焚烧设备技术要求(CJT3083-1999)”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来衡量,深圳市目前尚无符合要求和标准的医疗废物焚烧设备。三是难管理。深圳市只有约10%的医院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较为重视,有医疗废物的管理制度和较详细的记录资料、并配有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收集、统计、焚烧处置工作。大部分医院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混乱,医疗废物的收集、暂存、运输及处置都极不规范。现行的分散处置使得各医院在设施上难以达到国家要求,在医疗废物的收集、分类、暂存、运输、焚烧操作上难以规范化、专业化,不利于管理,不利于达到防治污染的目的。四是市民反对。由于各医院的焚烧设备差,无法配套有效的烟尘净化装置,在自行分散处置时产生的二次污染,常常导致市民的强烈投诉。激烈的投诉使得部分医院少开、甚至长时间不开焚烧炉,致使医疗废物得不到有效的处置。而国外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完善的制度,如英国对医疗垃圾是采取货单管理方式对医疗废物实施从产生到最终处置各个环节全面跟踪。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欧美发达国家的卫生环保专家即开始了对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的研究,经过数十年的实践与跟踪调查,西方国家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方法、标准和规范。在这些国家,为了有效控制污染物,医疗废物要求不得混入市政垃圾中焚烧或填埋,必须专门集中焚烧处置。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根据不同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类,采用不同颜色的包装袋包装,以便于运输和处置时的识别。医疗废物由专业公司的特种车辆沿指定路线运输,以尽量减少运输风险。
因此,就我国目前的现状看,在全国范围内对医疗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和处理处置势在必行,在地区内实行医疗垃圾的统一管理、集中焚毁,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4.医疗机构、研究机构处理人体医疗废物的费用承担规则
对于人体医疗废物,不论是有利用价值的,或者无利用价值但是没有危害性和危险性的,如果患者需要自己支配,都存在一个医疗机构或者研究机构的保管问题。如果需要医疗机构和研究机构予以保管适当时间的,应当提供方便,但是患者应当承担必要费用。对此,应当按照保管合同的规则处理。患者作为权利人,不得拒绝承担费用。
对于必须由医疗机构或者研究机构统一处理的有危害性、危险性或者有违善良风俗的人体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和研究机构在处理时,因为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因此不得对患者收取费用,该费用应当由国家公共经费开支。